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2民初2326号
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珍珠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余书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新建村七本戏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