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3民初5116号之五
原告: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3号万象新天三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润隆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诸葛镇大峪村西200米。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111号新八大厦。
被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新建村七本戏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润隆药业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