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1434号之一
原告: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上巴河镇政府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4N5K2W。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新建村七本戏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88106C。
法定代表人:王国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林,。
原告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2元,减半收取计73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1元,由原告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春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彬
书 记 员 曾彬(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