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1民初145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和璟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88106C。
法定代表人:王国堂。
第三人:冯秀成,现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第三人:马国兴,现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原告***与被告***、***、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冯秀成、第三人马国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