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332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程萌,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裕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丰村柏树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31MA35T2BF30。
负责人:陈永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裕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友谊路东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346235XF。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程萌、江西裕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裕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萌、江西裕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裕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程萌、江西裕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裕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