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8293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1号楼3层301-2。
法定代表人:丁高,经理。
被告:丁高,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桐鑫,北京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