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8民初2534号
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1号七座二层G-202。
法定代表人:田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五,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国龙,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鼎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怡乐路99号之二十七。
法定代表人:张声教。
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鼎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志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