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8民初4836号
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伍捷辉。
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冼洛祥。
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冼志烽。
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2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佛山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佩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