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19929号
原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时代荣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时代荣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计2044元,由原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