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011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1号七座二层G-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5926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国龙,均系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本院提出撤回被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