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海海浦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东合南岩土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执异9号
异议人(案外人)南京中海海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合南岩土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紫金科技特区。
法定代表人李仁民,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俊,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总经理。
江苏东合南岩土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南京中海海浦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中海海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以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相关款项扣还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中海海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中海海浦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 进
审 判 员  黄 宇
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