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犇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203执保640号
申请人浙江犇牛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东合南岩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犇牛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合南岩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已保全完毕。
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