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嘉润吊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973号
原告: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01幢8层。
法定代表人:李仁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市嘉润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康泰花园22栋302。
法定代表人:吕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嘉润吊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聆怡
书 记 员  严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