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犇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4127号
申请人:浙江犇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理想银泰城8幢2803室-1。
法定代表人:朱东东。
被申请人: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01幢8层。
法定代表人:李仁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犇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犇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21392.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犇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东合南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21392.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全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美林
书 记 员 易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