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源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8806469X9,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东莞市箭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865027,地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全红军。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源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箭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箭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给付17425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万源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撤回对被执行人东莞市箭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23执27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严 翔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浩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