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井立保字第00137-2号
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法定代表人高志林,该公司董事长。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根据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一、将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林的冀A×××××东风景逸汽车予以查封。二、将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范拥军的冀A×××××哈佛越野汽车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000元予以冻结”的(2015)井立保字第00137-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林的冀A×××××东风景逸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范拥军的冀A×××××哈佛越野汽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的冻结。
诉前保全费1745元,由原告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