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井立保字第00137-1号
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法定代表人高志林,该公司董事长。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2450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林的冀A×××××东风景逸汽车及高志林妻弟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范拥军冀A×××××哈佛越野汽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人井陉县汇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林的冀A×××××东风景逸汽车予以查封。
二、将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范拥军的冀A×××××哈佛越野汽车予以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