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14民初1904号
原告:青岛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前海西社区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177839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远通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1号108号楼1**304户-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529520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远通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02301元。
二、当事人基于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青岛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6.5元,由被告青岛远通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6.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一致同意此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