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阳通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1775号
申请人:山东阳通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201359,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治源街道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魏天豪。
被申请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545085,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玉清东街16070号东城-新华风景14号楼1-1304。
法定代表人:衣衍亮。
申请人山东阳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