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349号
原告: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惠贤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阳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街道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魏天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鲁子梅,女,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原告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通工程有限公司、***、鲁子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姜 虹
人民陪审员 牟乃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