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532号之一
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6号国际公馆3号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W8Y9PXP。
法定代表人:刘仕美,总经理。
被告: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阳光大道8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KJLP04。
法定代表人:冯全玉,总经理。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产业功能区6号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300766331T。
法定代表人:蒋卫星,总经理。
被告:上海蛇夫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XRD6U。
法定代表人:徐浩,总经理。
被告: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粮库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20F1C4Q。
法定代表人:吕德松,总经理。
被告:东营书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7号名相大厦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FJ308F。
法定代表人:王炳玉,总经理。
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蛇夫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东营书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蛇夫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蛇夫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蛇夫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董俊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