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532号之五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对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书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0591民初153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591民初153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用漏写,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俊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