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532号之四
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6号国际公馆3号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W8Y9P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阳光大道8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KJLP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产业功能区6号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30076633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书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7号名相大厦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FJ30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书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山东森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