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322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8号10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豆**镇眷兹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武清区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7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742元。【原线上查封案号:(2022)津0114执保480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