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322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8号10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豆**镇眷兹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武清区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7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742元。【原线上查封案号:(2022)津0114执保480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