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2819号
原告:***,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峻,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姜小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排山镇下余村姜家8号,现住址不详。
被告:陈国荣,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吕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越,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港公司)、姜小丰、陈国荣、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峻、吴媛媛,被告浦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被告陈国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吕伟,被告王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小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6842.89元(自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3月11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自2022年3月12日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1于2016年承建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航空加油站及特种车辆加油站工程,并将该项目土建部分分包给被告2、3,原告为该项目总监。被告2、3因资金出现问题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于同年7月8日、7月9日向被告2银行卡汇款各5万元。后两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月6日,被告1、4向原告出具欠条,同意被告2、3欠原告的10万元,在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其支付。但同年9月份该工程审计完毕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向原告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联系催促,被告均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浦港公司辩称:我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求。
被告姜小丰未做答辩。
被告陈国荣辩称:双方之间的借款是事实,被告2因工地债务向原告借款,被告3是共同借款人,之后原告与被1、2达成了债权债务转让,所以被告3不再承担责任。
被告王越辩称:我对原告所有的诉求不同意,我没有给原告做过任何纸质或口头承诺加入涉案债务,也未作为担保人为其担保债务,所以本人不承担责任。
在诉讼中,原告及被告陈国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姜小丰、浦港公司、王越均未举证。对当事人提交的涉案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7月8日,被告姜小丰、陈国荣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原告于2016年7月8日、7月9日向姜小丰汇款共计10万,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2017年1月14日,被告浦港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姜小丰借***壹拾万元人民币事宜”一张(以下简称事宜说明),载明:经***与姜小丰双方协商作如下决定,姜小丰所借***10万元人民币由浦港公司直接拨付***,支付后从姜小丰工程款中扣除,支付期限2017年3月20日以前。被告浦港公司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被告王越签名并注明:此款由公司从姜小丰剩余款项中扣出给刘工处。2018年1月6日,被告浦港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新建航空加油站及特种车辆加油站工程中的欠款壹拾万元。同意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从工程款中支付,凭浦港公司开具的发票,由业主方直接打入***的账户,账户开户行、账号……。该欠条由被告浦港公司加盖公章并由被告王越签名。
本院认为,被告姜小丰、陈国荣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借条及银行明细清单佐证,事实清楚,二被告应承担清偿义务。涉案借条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应按事宜说明确定的付款期限计算逾期利息。原告诉求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保全担保保险费420元,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浦港公司于2018年1月向原告出具欠条,意思表示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足以证明其自愿加入涉案借款债务并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诉求被告浦港公司承担借款债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越在事宜说明及欠条中签名,均系代表被告浦港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浦港公司承担。原告诉求被告王越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事宜说明、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书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借款债务转让及免除借款人陈国荣清偿义务的事实,故被告陈国荣关于其不再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小丰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小丰、陈国荣、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姜小丰、陈国荣、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3月11日的逾期利息26842.89元及自2022年3月12日至借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姜小丰、陈国荣、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维丽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夏印权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煜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明辨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