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2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2月18日出生,847000,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88149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二里****。

法定代表人:王思远。

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44911,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汪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石海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3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47000元,并支付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43401.97元,本院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另案划扣163190元,经分配,本案受偿15158.03元。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本案执行到5856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8560元。

综上,被执行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