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月**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二里9号2004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1306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庞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