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6699号 原告:***,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二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788149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div>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1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元,申请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