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财保78号
申请人:**,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二里9号2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275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92750元。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1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厦门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9275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8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