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6)湘1229执保47号
靖州县某建材销售点、株洲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靖州县某建材销售点与被申请人株洲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的(2026)湘1229民初619号民事裁定书,应:冻结株洲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不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三年。本院于2026年5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控制人民币金额3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