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新疆庞大澳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147号
申请人: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庞大澳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玖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庞大澳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905.8元进行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庞大澳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长春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391905.8元。
案件申请费2479.53元,由申请人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