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352号
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楼1栋14层14-1房。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慧,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恒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2室。
法定代表人:邓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恒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6.80元,减半收取计3343.40元(原告已预交3343.40元),原告变更诉讼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退还3318.40元。
审判员 王 莹 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巴燕阿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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