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7808号
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楼1栋14层14-1房。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北京大成(***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慧,北京大成(***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28号第8层8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锋,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蜜   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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