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80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99号冶建家属院1区。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楼1栋14层14-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90元,本院减半收取673.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