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81民初2137号
原告峨眉山市西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西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峨眉山市西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红
书记员 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