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民初641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

被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溪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1-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06434562703。

法定代表人:彭珂。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诉称:2017年,其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二被告承包的阆中市五马镇卫生院装饰装修工程。经2018年1月13日结算,被告还应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153,463元。经催收,被告至今尚欠23,463元未予支付。诉请判令二被告偿付欠款及资金利息。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与被告无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经对原告起诉时提供的“五马卫生院装修结算表”、欠款凭证内容审查,当事人双方所建立的合同关系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侯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