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弘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463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弘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3层17号,组织机构代码06434627-0。
法定代表人:彭珂,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第三人:何贤国,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弘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贤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代秀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易秀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