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终2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惠民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0307231D。
法定代表人;方雪香,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59329810。
法定代表人:牟宣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鱼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因与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方园建筑公司与华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华苑公司1号、2号、3号车间及综合楼工程,*鱼水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中,*鱼水带施工队还完成了4号、5号车间钢架基础工程,以及值班室、简易房、室外水泥地面等工程(统称合同外工程)。一审时,华苑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方园建筑公司承建了1号、2号、3号车间和综合楼工程,以及合同外工程,其已支付工程款527万元到方园建筑公司账户,项目经理*鱼水领取了1283430元,实际多支付了工程款373877元,其反诉请求之一是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73877元。一审法院受理了华苑公司的反诉,但又对合同外工程的争议不作审查处理,要求华苑公司另案主张,并径行驳回该反诉请求,程序违法。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梅海波
审判员曹敏兵
审判员梅矫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