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终2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惠民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0307231D。
法定代表人;方雪香,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59329810。
法定代表人:牟宣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鱼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因与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方园建筑公司与华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华苑公司1号、2号、3号车间及综合楼工程,*鱼水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中,*鱼水带施工队还完成了4号、5号车间钢架基础工程,以及值班室、简易房、室外水泥地面等工程(统称合同外工程)。一审时,华苑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方园建筑公司承建了1号、2号、3号车间和综合楼工程,以及合同外工程,其已支付工程款527万元到方园建筑公司账户,项目经理*鱼水领取了1283430元,实际多支付了工程款373877元,其反诉请求之一是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73877元。一审法院受理了华苑公司的反诉,但又对合同外工程的争议不作审查处理,要求华苑公司另案主张,并径行驳回该反诉请求,程序违法。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梅海波
审判员曹敏兵
审判员梅矫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