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黄岩再立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3民初6847号之一
原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755932981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街。
法定代表人:牟宣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黄岩区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黄岩区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黄岩再立工贸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077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开发区庆丰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邵再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黄岩再立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申请,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浙1003民初68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1元,减半收取5180.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700.50元,由原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