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正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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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3378号
原告:台州正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920913762,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
法定代表人:邱荷珍,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志伟,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5932981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街。
法定代表人:牟宣庭,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陶仙全,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正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仙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台州正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庞婷璇
二○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佳梦
代书记员朱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