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603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