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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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25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门县铖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健跳镇花市村马头山庄。
经营者:***,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大闸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门县铖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塑模有限公司、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县铖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塑模有限公司、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县铖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塑模有限公司、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三门县铖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塑模有限公司、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能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