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黄民二初字第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工业园区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陶慎行,该公司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柏树家园5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牟宣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鱼水,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承建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尚欠原告商品混凝土价款267190元。尔后,被告未支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67190元及违约金。
被告反诉请: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混凝土用于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因该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黄岩华苑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出现大面积龟裂,被告支付了费用15720元。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57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价款267190元,被告愿在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价款60000元,2009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价款60000元,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价款97190元,余款50000元在2009年8月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中的前三期付款期限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放弃被告应在2009年8月1日前支付的余款50000元。若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中的任一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未支付的价款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对未支付的价款给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从200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
三、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并撤回其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7066元,减半收取35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元,合计3630元,由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周 才 华
审 判 员 牟 晓 林
人民陪审员 解 从 波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梁 益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