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71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小燕,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路4号附19号1层。
法定代表人:屈勇。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负责人:周宗永。
被告:苟珍平,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苟珍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