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迪
审判员严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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