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609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四川中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路********804。
法定代表人:韩进强。
上诉人四川中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民初205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涉及工程为以整栋建筑物为单位的大型设施设备安装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地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空调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系上诉人按照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故该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