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273号
原告:成都市榕饰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泡桐树街19号1层附1号。
法定代表人:黄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田,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路86号2栋8层1号804。
法定代表人:韩进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榕饰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榕饰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榕饰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