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4953号
原告:唐山鹭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德源里馨凤园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洪士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伟,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苗,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兆信国际**-8-8。
法定代表人:韩进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鹭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鹭洲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鹭洲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鹭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志宏
书 记 员 崔玉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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