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节能绿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31民初20号
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建设管理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节能绿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绿建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征得当事人同意,提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旺建设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祥,被告中节能绿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节能绿建公司承认兴旺建设管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兴旺建设管理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兴旺建设管理公司要求中节能绿建公司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720,705.36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并在庭审中表示不再主张利息,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中节能绿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延期监理服务费720,705.36元; 二、驳回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4元,由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成都中节能绿建投资有限公司各负担2,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高红城
书记员  张爱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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