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芦山县中弘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826执448号之一
关于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芦山县中弘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826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7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61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芦山县中弘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芦山县中弘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4、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芦山县中弘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名下拥有的位于芦山县××镇××路××号××号的办公用房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芦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283号]本院已轮候查封; 5、2020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芦山县中弘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查封、处置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涛释明。
综上,因本案被执被执行人芦山县中弘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名下拥有的位于芦山县××镇××路××号××号的办公用房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芦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283号]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均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涛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周秋松 审判员 郭 维
书记员 罗 奥